每一对夫妻都曾期盼相伴到老,但终究不是每一对夫妻都真的能够相携一生。当爱情、亲情不在,家庭解散,子女之争、财产之争往往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而对于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很多人往往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何明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最后却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本律师将为你支招,如何使个人财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个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在,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的提高,再离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争取的权益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一个离婚官司涉及到的婚内财产达到百万或者千万。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加的财产利益,我们需要聘用相关的婚姻法律律师,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有经验的律师知道怎么更好的额为被委托人获取更多的利益。
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1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离婚律师价格,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1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离婚律师费用,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律师多少钱,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萧山离婚律师,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