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一款规定的原则,专业婚姻律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受理的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都是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同居关系,余杭专业婚姻律师,而且基本上都是因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那么是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呢?
同居纠纷的受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的,以94年2月1号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临平专业婚姻律师,按事实婚姻处理,应当受理;在此之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萧山专业婚姻律师,应当受理。未补办的,不予受理。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予以受理。
前段时间,有一个专做离婚官司的律师做分享,她说,夫妻离婚的原因千奇百怪,不少人都只是因为一些小事。
比如有的夫妻一起出门旅行,丈夫看不惯妻子把钱花在纪念品上,两个人为不一样的消费观大吵一架,离了;
有的夫妻有一致的消费观,却因为对女方执着于事业的做法有微词,离了。
在婚姻里不断折腾的人,总是想寻找合适的那个人,想要对方跟自己三观一致。
这位律师遇到了那么多离婚的夫妻,十多年过去了,她发现在婚姻里,真的很难找到三观一致的人。
为什么三观不合
成为感情破裂的借口
你肯定听过这样一句话:“我跟TA分手,是因为我们三观不合。”
很多人认同,在爱情中三观不合的人,终究不能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