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件指导
1、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1法1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1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1法1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1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3、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权法*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1法1院不予支持。
房产纠纷一定要请律师吗?
请不请是根据本人的意愿,就算没有请也是可以立1案的;
符合民事诉1讼法起诉条件,人民1法1院应该给与立1案。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1、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1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1法1院受理民事诉1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1法1院管辖。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1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清理条款,不属于《较1高人民1法1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1款合同情形。